从刘强东的“”绝对权力”说开去:中国CDR回归之路更艰难了?

2018-09-14 05:07:39王振洲

自2013年1月以来,在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中,仅有一家没有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而美国本土上市公司的选择更为多元化:Google采用的是典型A、B双层股权结构,Facebook选用“双股制+表决权代理”来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而在Zynga,其CEO马克·平克斯则使用了一种三层股份结构。

扎克伯格被外界称为“暴君”,正是来自他对世界第一媒体的绝对控制权。Facebook在2009年将股票分为A级股和B级股,二者在分红派息及出售现金价值上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同Google的A、B股一样,即B股的表决权是A股10倍

从刘强东的“”绝对权力”说开去:中国CDR回归之路更艰难了?

图片来源:网络;双层股权结构被誉为扎克伯格的“护身符”

此外,为了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Facebook在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外还加入了一个“表决权代理协议”。

前十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这份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这份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30.5%,加上扎克伯格个人所拥有28.4%的B类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

这么多高科技企业选择AB股权结构,显然是吸取了过去的经验教训。

最著名的可能是苹果创始人乔布斯,1985 年,乔布斯就被苹果表决,罢免了在公司的职务,被自己聘请的CEO逐出了苹果,这次波折经历的原因,就是乔布斯在苹果内部没有足够的投票权,因为苹果一直没有双重股权制度

京东事件挑战CDR回归

京东,本是为了迎接独角兽上市,中国CDR预期推出的首批企业。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创新型企业可通过中国存托凭证(CDR)和首次公开发行(IPO)登陆国内资本市场。

证券报列了个符合CDR条件的企业名单,有7家: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腾讯。中国有关部门更组织了6家公募基金发行了1000多亿的CDR基金。

其后几个月,随着中国A股步入熊市,CDR发行暂缓,CDR基金也买起了债券,但是业内普遍认为,CDR正式发行只是早晚问题。

而刘强东事件的爆发,无疑给了CDR制度重重一击。因为CDR回归的核心难点,就是如何处理双重股权制度带来的同股不同权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便是“同股同权同利”的由来。

在相应公司法、证券法并没有修改的前提下,如京东这样采取双重股权制度的公司用CDR方式回归,不具有法律基础支持。

而刘强东事件暴露了,双重股权制度中控制人的道德风险,公司高管个人控制公司,而其他股东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却没决策权利可言,不利于普通股东利益保障。

美国双重股权制度运行尚算良好,其原因在于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管理机制,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的投资者结构,以及先进的代理诉讼文化,可抗衡同股不同权带来的负面影响。

而中国目前为止,即使是同股同权的法律环境,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也有诸多不足。

现有条件制约下,CDR回归是否合适?

一个例子是2013年港交所婉拒了阿里巴巴的上市申购,正是来自于不同意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不同投票权要求。

而在2018年4月,港交所通过IPO新规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但提出了“额外的上市规定及股东保障措施”,包括:

上市后不得提高不同投票权比例;

同股同权股东必须占投票权的10%;

重大事宜必须按“一股一票”的基准投票表决;

加强披露、加强企业管治等。

随后小米集团在香港上市,小米上市资料显示,雷军的持股比例为28%。通过双重股权架构,雷军的表决权比例超过50%,为小米集团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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