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无车承运人的相关管理办法还在完善中,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政策研究室主任周志成在上述论坛上表示,对于无车承运人会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应当承担全程的运输责任和风险,从而与信息撮合平台区别开来,这也和网约车管理办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无车承运平台是准入许可,而信息撮合平台更多的是备案管理。”周志成表示,对于无车承运的准入,可能会更加宽松一点,但是对于线上服务能力还是会有一定要求。同时由于无车承运的特点之一是要动态接入,因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进行省域内无车承运人的监测,同时监测数据也会上传到交通运输部里的网络信息交互系统。
上述监管路径与目前交通运输部的无车承运试点基本类似。交通运输部最早在2016年10月正式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首批推出48个试点企业,第二批推出了283个试点企业。2018年4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强试点运行监测评估,优化无车承运人外部发展环境,推动完善相关税收保险政策。
李彦林透露,目前还在试点的229家企业,2017年累计整合社会零散运力近45万辆,与传统运输模式相比,车辆里程利用率提高50%,交易成本降低6%-8%,司机月收入增加30%-40%,等货时间由2-3天降低到几个小时。从货运业务量上来看,试点企业每个季度基本上都可以保持40%-50%的增速。
“试点企业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干线运输、城市配送、农村物流、集装箱运输等领域,表现出非常强的成长性和可扩展性。”李彦林表示,无车承运人平台+卡车司机的协作组织模式正在加快形成,试点企业整合合作1-5次的车辆占比高达77.5%。
事实上,交通运输部也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协同推进相关的工作。比如税收制度上有了一些突破,无车承运人可以为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司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省2017年已开始试点无车(船)承运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实现了税务大厅延伸点、网上税务大厅试点。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11月也公布了上海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名单,首批两家企业可以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票协议。
周志成指出,无车承运企业未来应重点关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电子商务法》对其发展的影响。“根据电商法规定,无车承运人作为平台的经营者和准入的市场主体,在纳税和行政许可等方面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建议,产权回归本位,监管回归本源,未来希望捋顺无车承运人的产权关系,积极推动个体司机的产权回归,因为如果是个体经营、个体所有,就要回归实际承运人的角色,获取运输经营资质、工商资质等,有利于培育优质的实际承运人,对于整个产业生态体系的建设也非常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