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今天,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7月23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的通知,了解到7月23日与崔维刚、薛霞签了终止协议。

据了解,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先生、崔维刚先生、薛霞女士于2017年11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协议规定,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控股)的股东,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和提名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同时,作为德邦董事,崔维兴先生和崔维刚先生在行使上市公司董事权时保持一致。
截至终止协议签》签署之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已完全遵守协议的各项协议,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行为,也不存在未解决或潜在纠纷。

终止协议的内容如下: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双方在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终止,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享承担基于一致行动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需要向任何一方支付任何补偿。
各方特此确认,除一致行动协议外,任何一方未与其他方签署与德邦控股及其控制主体(包括德邦股份)表决权相关的协议或与一致行动协议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在德邦控股及其控制主体(包括德邦股份)层面没有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持有或其他类似行动安排。

其次,如果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构成本协议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违约,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救违约行为。违约方在30天届满时仍未补救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本次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后,崔维星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并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以下是完整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