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4月雷军获得大额B类普通股股权激励。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以上事项经过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及公司治理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CDR发行终止前,证监会曾经向小米提出这样的问题。“关于公司治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实际运行情况,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策。”
“同股不同权”这种制度设计本身,也让小米的投资者可以想象,上市后管理层会否再获得廉价股权激励,从而继续摊薄其他股东?或者做出其他中小股东被迫向管理层让利的事情?
这种随意授予管理层股权,在A股近乎是不可想象的,作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代表企业,中国平安、招商银行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最近继续以“真金白银”在二级市场购买股权,以此作为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这种做法也向投资者表明,管理层和投资者是平等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管理层不可能像小米管理层那样对股权激励随手可得。
另外,就算是上市公司授予高管股权激励方案,也需要一定的业绩称承诺,“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作出如此规定。
“我想WVR公司进入港股通标的只是一个何时的问题,而不是“是与否”的问题,等大家适应一段时间,就应把WVR公司纳入港股通标的。”李小加如是说。(李隽/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