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新变化?

2021-08-13 10:45:44

《民法典》将合同编第十五章设为“融资租借合同”专章,吸收、修正原《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借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借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原“《融资租借司法解说》”)部分条款,并新增两条条款,完善了融资租借事务运转规矩。下文将针对《民法典》融资租借合同的要点内容予以解析。

一、清晰融资租借的界说和事务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735条,融资租借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借物的挑选,向出卖人购买租借物,供给给承租人运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付出租金。

融资租借的事务方式中,除了由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最为常见的直租方式,还有一类售后回租方式,即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经过融资租借合同将租借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也构成融资租借法令关系。

二、禁止虚拟租借物,以此缔结的融资租借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737条为新增条款,清晰融资租借合同的租借物有必要实在,虚拟租借物将直接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虚拟租借物,一般包含三种景象:

(1)该租借物存在法令或实践瑕疵;

(2)虽有清晰的租借物,但不实践转让租借物的所有权;

(3)尽管实践存在租借物,但出租人供给融资的金额显着超越租借物价值。前述景象是否均会导致融资租借合同无效,尚待立法或司法实践予以清晰。

结合《民法典》第146条,当承租人和出租人两边通谋虚拟租借物才可承认融资租借合同无效。假如仅是承租人单独诈骗虚拟租借物,且出租人已对租借物进行慎重检查,则应依照《民法典》第148条承认融资租借合同为可吊销合同。

因而,一方面,出租人应重视租借物的所有权搬运及交给进程,加强检查融资租借买卖是否客观实在存在,审阅买卖合同、发票等资料与租借物是否对应,并尽可能完好地保存租借物尽职查询相关证明资料及权属证明,在售后回租项目中,还应检查租借物产权是否实在归属于承租人。另一方面,出租人也需检查租借物实体上的适格性,防止因租借物低值高估或租借物不适格等导致融资租借合同无效。

三、清晰承租人有权回绝受领租借物的景象

依据《民法典》第740条,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回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给的租借物,但应及时告诉出租人:

1、瑕疵给付,即租借物严峻不符合约好,存在瑕疵;

2、违约交给,即交给时刻、地址、方法等不符合约好,且经承租人或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按约交给。

《民法典》第740条第二项将原《融资租借司法解说》第5条“未在约好的交给期限或许合理期限内交给租借物”扩张为“未依照约好交给标的物”,赋予了承租人更广泛的回绝受领租借物的行权事由,一起也对出租人及出卖人的全面履约提出了更高的行为规范。因而,出租人与出卖人起草融资租借合同中租借物交给细则部分时应愈加缜密谨慎,最大程度下降法令危险。

四、赋予承租人对出卖人享有直接索赔权

《民法典》第741-743条环绕承租人索赔权进行了相应规矩。

首要,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能够约好,出卖人不施行其与出租人签定的买卖合同中相关职责的,承租人有权直接向出卖人进行索赔。其次,承租人索赔时,出租人应当予以帮忙,但其收取租金的权力不受影响,除非租借物是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术承认或由出租人干涉挑选。最终,出租人如有以下差错致使承租人索赔失利的,须承当相应职责:

(1)明知租借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奉告承租人;

(2)未在承租人索赔时及时供给必要帮忙;

(3)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力。

五、建立租借物所有权施行挂号对立主义

《民法典》第745条规矩“出租人对租借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清晰租借物所有权施行挂号对立主义。

一是照应《民法典》和《九民纪要》将功用上起担保效果的买卖方式承认为非典型担保且适用担保的相关规矩这一布景,融资租借作为非典型担保应准用担保物权的相关规矩,以挂号公示作为对立好心第三人的要件;二是删去原《合同法》第242条中“承租人破产的,租借物不属于破产产业”这一规矩,自此在破产程序中,未经挂号的出租人不再具有优先效能。

因而,在展开融资租借事务前,出租人需求全面查询租借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挂号,承认租借物是否存在重复融资现象。其次,结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施行动产和权力担保一致挂号的决议》,除车辆、船只、航空器等特别动产仍在交通主管部门挂号外,出租人应及时经过中登网对租借物所有权进行挂号公示。

六、界定租借物所有权的归属

《民法典》经过第757条、759条及760条界定了不同景象下租借物所有权的归属——

1、租借期限届满租借物的归属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好优先;没有约好的,依照买卖习气承认;仍不能承认的,租借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若因承租人原因致使融资租借合同无效,且出租人不恳求返还或返还后会明显下降租借物功效的,租借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3、若约好租借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付出象征性价款的,则当悉数租金付出结束后,租借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若承租人到时无法持续付出租金,出租人依然有权解除合同、回收租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