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共有2000多家支付机构,业务规模、发展进度、风控水平不尽相同。针对不同的机构予以不同监管手段和措施迫在眉睫,避免“一竿子打死”。此次央行首次明确了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的新思路。
“《办法》对于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其重点是实名制,把握好风控,实现消费者权利保护。实名制验证情况好则评级高。”谢众表示,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情况和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
汇付天下相关负责人对某报记者表示,《办法》已经充分考虑支付企业服务电商和新金融等领域的广泛需求,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监管分类、责任分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是支付行业最重要的创新之一。
具体来看,针对评级较高、且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好的支付机构,执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评级较低、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差的支付账户,执行较严的监管政策,如适度增加其信息披露等义务。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
具体来看,当网络支付平台的评级达到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时,其平台上的个人卖家只要符合Ⅲ类账户开户标准,持续从事电商经营6个月以上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就可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办法》中关于余额支付额度的限制。
而针对个人消费者,《办法》规定,在支付机构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时,则II类、III类账户的单日余额累计交易限额可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为1万元。对于用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不属于《办法》规范范畴,不受限额约束。对于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的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交易验证方式可以由银行与支付机构自行约定。这能使得消费者使用快捷支付时有更流畅的体验。
一位支付机构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是对于过去支付业务规范性的“买单”,在支付场景不断拓展,支付深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前景下,监管成本将如实反映在业务之中,进一步反映在用户账户便利程度以及用户的耐心之上。“支付过程每耽误一秒钟都会流失相应的客户。”上述内部人士表示。
从规避网络支付领域风险隐患的角度,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着重从5个方面对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综合客户类型、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根据客户风险评级、验证方式、交易渠道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向客户充分提示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加强安全教育,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金融类产品销售前必须充分了解合作机构信息并向客户充分提示;以“最小化”原则采集和使用客户信息,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